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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立法规定外来务工者可享住房保障

2011年03月05日 19:24 来源于 财新网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于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杨玚)继重庆之后,广东省也有意将非户籍的外来工作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

  从3月1日起至4月1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广大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于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上述住房保障法规被列入广东今年立法计划,成为众多立法项目中关注度最高的一项。中山大学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所的朱亚鹏副教授对财新记者表示,外来务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早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2009年2月,重庆市建委公布了当年第一季度首批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情况,并表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提出申请。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随后,多个省市开始将本地的外来务工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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