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山西省环保厅规定不得干扰舆论监督

2011年04月01日 19:13 来源于 财新网
若有干扰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过,规定也强调舆论监督应“在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环保厅的领导下”进行

  【财新网】(记者 汪苏)日前,山西省环保厅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舆论监督制度》(下称《制度》),要求涉及企业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根据这项制度,舆论监督所涉企业,有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和有其他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都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