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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经适房使用权不能继承

2011年04月26日 11:31 来源于 财新网
这意味着经适房不能在产权人过世后作为不动产遗产留给子女

  【财新网】(记者 徐明)上海市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公开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

  《意见》详细规定了当家庭成员在提出经适房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前、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后等情况下死亡时,应如何继续处理经适房相关事宜。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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