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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工会可主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2011年06月03日 18:26 来源于 财新网
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

  【财新网】(记者 许菁)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规定,工会可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以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

  6月3日,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协助其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指出,当前,企业内部尚未普遍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对协商的主体、方式、时限、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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