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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工伤险亦由社保基金先行赔偿 业界争议工伤认定是否必要

2011年06月20日 16:55 来源于 财新网
不少学者眼中,确立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乃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伤职工应先进行工伤认定才可提出先行支付申请,有观点称此举将导致先行支付制度失去应有意义;而行政部门内部则有观点认为,先行支付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有其必要性,否则基金支付规模过大,且更难监管

  【财新网】(记者 蓝方)《社会保险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终见操作框架。

  2011年6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周时间。

  所谓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社会保险法》中有两项具体的安排:

  其一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但在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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