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蓝方)《社会保险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终见操作框架。
2011年6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周时间。
所谓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社会保险法》中有两项具体的安排:
其一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但在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