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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台情节严重将不批准再次出境

2011年06月22日 11:18 来源于 财新网
修订后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将不批准其再次出境。台湾亦修订了相应办法,对放行赴台个人游作出正式规定

  【财新网】(记者 汪苏)日前,两岸修改了大陆游客赴台旅游管理办法,对放行赴台个人游作出正式规定。

  国家旅游局6月21日于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根据《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办法》新增一条规定: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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