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许菁)7月1日起,卫生部将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6月28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将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五所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