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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专家:应建立国家层面核电应急机构

2011年06月30日 19:50 来源于 财新网
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并具备干预和停止核电营运的权力,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

  【财新网】(记者 曹海丽)距离日本福岛核危机发生已经近四个月,但其产生的后续影响仍未散去。在近日于北京举行的“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上,来自美国、欧洲、印度和中国的专家在研讨会上指出,在国家层面上,要有针对核电安全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其中独立性包括:结构独立性,与其他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以避免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作独立性,可以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文化独立性。

责任编辑:于达维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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