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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2011年08月02日 21:09 来源于 财新网
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至免刑处罚,其中静安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获刑16年
 

  【财新网】(记者 谢海涛 实习记者 栾文钰)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六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关六起刑事案件,并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静安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佳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下称静安建总)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

责任编辑:毕爱芳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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