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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2011年09月01日 19:41 来源于 财新网
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公众人物,……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责任编辑:段宏庆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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