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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山市长李启红一审获刑11年

2011年10月27日 11:35 来源于 财新网
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李启红执行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2007年12月13日,广东省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在某次会议上讲话。

  【财新网】(记者 贺信)因涉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落马”的原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10月27日上午一审获刑。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2000万;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10万元。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此案被告人共有10名,分别来自李启红家族和中山公用集团高管团队。在李氏家族中,除李启红外,还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及弟媳林小雁。企业高管除谭庆中外,还包括中山公用集团总裁助理、发展规划中心经理郑旭龄、原企管部经理周中星等人。除李启红外,上述人物分别获刑两年到七年不等。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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