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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小额诉讼条款简陋之忧

2011年10月27日 19:54 来源于 财新网
小额诉讼制度涉及审级制度变动的重大改变,仅有区区一个条文,没有区分案件的类型,只是以诉讼标额作为唯一的区分标准,如此简陋的立法,引发学界担忧。
资料图:《民事诉讼法》。 吴长青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1年10月下旬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引入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变动,意味着对审级制度的改变。

  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个条文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中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启动第二审,二审结果即为终审裁判。

  对于法院系统而言,小额诉讼可以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状态。最高法院在2011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90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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