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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被精神病”人建言精神卫生立法

2011年11月14日 12:51 来源于 财新网
五名上书人都曾经被亲属、单位或者公安强送精神病院治疗。住院后,未经司法程序就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并且被“监护”代理了一切民事权利
广州白云区精神康复医院。 乐声 / 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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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建言精神卫生立法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11月14日,五名曾经“被精神病”的受害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投信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述五人分别是:湖北彭宝泉、徐武,福建陈国明,内蒙古高作喜及上海周铭徳。他们都曾经被亲属、单位或者公安强送精神病院治疗。住院后,未经司法程序他们就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并且被“监护”代理了一切民事权利。

  在信中,他们提出两条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责任编辑:段宏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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