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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瘦肉精”等案惩处结果

2011年11月24日 19:40 来源于 财新网
2011年1至10月,全国已审结有关食品安全案173件,生效判决人数涉及255人
2011年7月25日,河南“瘦肉精”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并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人刑罚,刘襄等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向明超/CFP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11月24日,最高法公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生产“瘦肉精”、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退货奶粉、使用“柠檬黄”、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等。

   第一起典型案例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案。2007年初,刘襄在研制出“瘦肉精”后,与奚中杰一起向陈玉伟、肖兵推销,后两者将“瘦肉精”出售给收猪经纪人。

   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从他处购买后单独销售“瘦肉精”共14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另有刘鸿林协助刘襄犯案。该案“瘦肉精”被销往八省市的生猪养殖户。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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