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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政府不得主办营业性演出

2011年12月14日 15:10 来源于 财新网
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财新网】(记者 汪苏)日前,文化部发文明确要求,要规范演出市场,政府或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也不得直接参与这些活动。

  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如此提出。

  根据《通知》,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通知》并要求,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宣传。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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