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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011年12月19日 08:11
浙江省物价部门最近发出通知,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据新华社12月18日消息,浙江省物价部门最近发出通知,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实施成本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18日从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获悉,从2012年3月1日起,这个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等,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等单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

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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