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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被指政府责任界定模糊

2011年12月19日 20:04 来源于 财新网
多项规定为推卸责任留空间
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被撞,造成19名幼儿、1名司机及1名陪护教师死亡。 甘芬/中新社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箐丰)12月19日,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主办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会上,多名专家指出条例征求意见稿仍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反馈。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和第六条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校车安全负责。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袁连生认为“县级以上”的规定过于模糊,应该直接改为“县级”,因为县级政府本来就是中国义务教育的保障主体。而且条例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的校车经费保障责任如何分工也没有细化,亟待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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