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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二审】律师伪证案拟异地管辖

2011年12月26日 16:07 来源于 财新网
第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备受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条款做了微调,增加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
2010年2月2日,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魏文杰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中增加了一个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这意味着,对备受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条款做了微调,增加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

  现行《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一把利剑。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往往容易被看成是对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的“对抗”,由此导致刑辩律师遭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职业报复”,律师陷落于伪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

责任编辑:段宏庆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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