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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二审】“秘密拘捕”条款微调

2011年12月26日 17:15 来源于 财新网
何谓“无法通知”、“有碍侦查”,并无详细界定和限制,实践中容易被随意解释,成为侦查机关拒绝通知家属的“口袋”理由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12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第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前饱受批评的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做了微调,但并无实质性变动。

  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2011年8月下旬第一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责任编辑:段宏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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