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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应尽量缩减权力滥用空间

2011年12月28日 12:37 来源于 财新网
“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仍然是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缺乏明确界定和程序制约,这种可以随意解释的口袋理由,将可能导致实践中严重的滥权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发最多讨论的即为“秘密拘捕”条款。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刑诉法的修订草案,将“无法通知”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有可能有碍侦查”的两个条件,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的例外。

  尽管这不过是对过去已有规定修订后的条文,但舆论还是一片哗然。人们既畏惧“无法通知”和“可能有碍侦查”的适用范围,也畏惧前规定中两罪之外的“等”字。一些律师们认为,这个条文作为一个“口袋条款”,将会被权力机关所滥用。陈有西律师甚至认为,法律应规定,侦查机关抓获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不能留有“抓捕不通知家属”的余地。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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