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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专家:谨慎对待罢工立法

2011年12月28日 19:37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认为,中国现实型罢工有明显弊端,不能将其法律化,应引导罢工转型,在罢工转型未到位的现阶段,应谨慎对待罢工立法问题
2010年5月26日,广东南海本田零部件厂上百名工人聚到厂门口,表示不接受工资调整方案,将继续停工。 高光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王婧)“在现阶段,应当积极引导罢工转型,并谨慎对待罢工立法。”在2011年集体谈判论坛上,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对此做了主题发言。

  王全兴总结,现阶段中国的工人罢工有如下特点:第一,多属于混合型罢工,不仅是针对雇主的劳资性罢工,也是针对政府的政治性罢工;较多包括维护法定或约定权利的权利争议,比如追索加班费、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抗议不当裁员的罢工,而且有争取尚未法定或约定为权利之利益的利益争议,比如要求涨工资的罢工。第二,属于群体性罢工,而不是团体性罢工。即罢工是部分劳动者的自发群体行动,而不是工会组织的全体劳动者的集体行动。第三,一般是谈判前罢工,而不是谈判中罢工。即先罢工后谈判,罢工成为启动集体谈判的手段;而不是先谈判后罢工,不是因集体谈判陷入僵局而发生罢工。第四,属于非法罢工,而不是合法或违法罢工。即罢工由于无明确的成文法依据,又不为成文法所明令禁止,除了罢工中出现的危害公共秩序或“打、砸”之类违法行为外,就罢工本身而言,既不合法也不违法,而是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现象。

责任编辑:毕爱芳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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