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案,2011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项罪名,判处其死缓。白志明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其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