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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蒙古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案一审死缓

2011年12月31日 10:41 来源于 财新网
法院以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项罪名,判处其死缓。白志明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 图片来自网络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案,2011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项罪名,判处其死缓。白志明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其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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