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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律协会长于宁:辩护律师伪证罪应设特别程序

2012年03月08日 18:31 来源于 财新网
由法院审查后方能作出判断,同案侦查机关应回避;同时建议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

  【财新网】(记者 汪苏)针对司法实践中,“律师伪证罪”被滥用甚至被用于打击报复律师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建议,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应该设立特别程序,由法院审查后方能作出判断,同案侦查机关应回避。

  于宁认为,辩护律师是否涉嫌伪证罪的关键问题涉及证据是真是伪、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并且,控辩双方均是依照法定职责参与诉讼,并形成对抗和制约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对一方是否涉嫌伪证不宜也不能由另一方来作出裁断,而应经法院审查后方能作出判断。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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