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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3月9日消息,福建福清市法院8日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作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2011年1月份,胡昌彬和柯名治合伙,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并由柯名治开设了银行账户,专门作为销售款的收款账户。至2011年3月,2人将捡回来的以及从被告人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等处收购的共计百余吨重病死猪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浙江、福建等地,销售金额达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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