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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披露

记者 贺信
2012年03月12日 18:28
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的版本与原草案相比,共有八处修改

  【财新网】(记者 贺信)万众瞩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于10日下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经过前几日代表审议,主席团会议通过的版本与原草案相比,共有八处修改。

  财新网记者整理了相关资料,将草案文本原文与修改后的版本做了对比。现列于下,以飨读者:

 

修改

修改方式

第一处

第三十三条 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增加

第二处

第一百一十五条,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调整

第三处

  第一百三十条,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调整

第四处

第一百六十条,增加规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增加

第五处

第一百七十一条,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调整

第六处

第一百八十三条,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增加

第七处

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调整

第八处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增加

责任编辑:张继伟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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