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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理解有误

2012年03月31日 14:33 来源于 财新网
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
2011年08月25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站楼海关征税标识。 CFP

  【财新网】(实习记者 成杰)海关总署3月30日就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作出说明,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所谓‘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说法是理解有误”。

  3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即:《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下称《公告》)。

  海关总署称,《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部分物品完税价格,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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