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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拟修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

2012年04月02日 11:02 来源于 财新网
按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不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多次侵权或遭三倍以内惩罚性赔偿
资料图:网络文学。 张勇/CFP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法的两大焦点问题——侵权赔偿标准问题和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尚存在巨大争议。

  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指出,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和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上述两次修订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非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而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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