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蓝方)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和讨论愈发激烈。旨在确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六十条与七十条,也成为业内抨击最为强烈的条款。
根据修改草案第六十条的规定,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便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代表其他的“非会员”一并行使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
第六十条同时留有“但书”,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然而,随后的七十条则将“非会员”的维权诉讼赔偿标准,与集体管理付费标准挂钩。换句话说,即便著作权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不愿意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他自己通过诉讼所能获得的收益,也不能超过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