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鑫)4月13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5月1日起,凡购买并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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