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打印
  • 放大
  • 缩小
  • 苹果客户端
  • 安卓客户端

最高法院界定垄断纠纷举证责任

2012年05月08日 16:36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垄断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方面作了解释和细化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最高法院5月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这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生效。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较少。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的情况更是寥寥,民间关于“《反垄断法》‘打苍蝇不打老虎’”的抱怨长期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介绍,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本次出台的《垄断司法解释》,即在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方面作了解释和细化,以保障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在举证责任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

  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即《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诉讼,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据。

  同时,《垄断司法解释》也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还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对于前述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的审查判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在此前的奇虎360诉腾讯反垄断纠纷案的审判中,已有专家证人和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的展现。

  在损害赔偿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同时,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内容,也被正式纳入了反垄断的范围。《垄断司法解释》规定,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针对《反垄断法》所确立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垄断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回应,明确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程序为前置。

  《垄断司法解释》于2009年启动起草工作,历经多次修改和征求意见,并于2011年4月25日面向公众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公布的最终定稿,篇幅只有意见稿一半左右,据孔祥俊介绍,主要是对部分条款的表达方式作出了调整,并删去了一些尚未得到广泛共识的条款。

  “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很强,尤其是我国现在面临的情况,市场经济和带有传统色彩的经济有交叉,都使得很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对于定稿中没有写入的条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以不断实践和探索。”孔祥俊称。■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收藏
  • 打印
  • 放大
  • 缩小
  • 苹果客户端
  • 安卓客户端
财新微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