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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9月起开展省内异地用血报销

2012年05月18日 16:46
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其费用由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向用血地血液费用报销机构支付其用血相关费用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aqFIk6sb](https://a.caixin.com/aqFIk6sb)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据新华网5月17日消息,为缓解献血者“异地用血报销难”,鼓励无偿献血,卫生部1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9月1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为无偿献血相关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我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各地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合称无偿献血相关人。

  通知指出,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其费用由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向用血地血液费用报销机构支付其用血相关费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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