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政经评论 > 正文

胎儿的权利

2012年06月13日 18:13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既有观念和司法实践长期忽视“胎儿的生命权”时,在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官员政绩考核“一票否决”地位时,个别地方计生工作出现暴力执法,也就不难理解

  【财新网】(财新记者 任重远)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死胎已经近乎完全发育。陕西镇坪县冯建梅的遭遇,引发社会震动。

  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栗永久称,国家只是提倡“中期引产”,而对妊娠28周以上的大月份胎儿引产,并非完全禁止。这主要是考虑到大月份孕妇属于高危人群,引产时容易出现大出血,造成生命危险。如果出现意外,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鉴于各地计生站的设备和医生水平,故禁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大月份引产。而冯建梅的引产手术在县医院进行,故不受此限。

责任编辑:张继伟 | 版面编辑:林韵诗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