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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发布

2012年07月11日 08:44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7月10日消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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