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1年7月,司机张某驾驶的重型半牵挂引车超载110余吨。货车经过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时将大桥压塌。
近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者为曹某,经营、管理者为其儿子,张某为受雇者。法院同时判定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此高额赔偿吸引了公众的关注。老百姓压塌了国家的桥,究竟该不该赔,如何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刑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非常明确的限定范围:(一)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二)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侵害了国家利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其赔偿政府,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