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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刑诉释法】《检察规则》将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2年08月15日 16:42 来源于 财新网
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GTu1UKce](https://a.caixin.com/GTu1UKce)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正在修改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有望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规定加以细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新刑诉法的新增内容。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它曾被指系“双规曲线入法”,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双规”是中共纪检机关采取的特殊调查手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长期以来,“双规”限于中共内部,而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适用于党员之外的公民。与“双规”相类似的还有“两指”。1997年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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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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