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包括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内的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要求必须“明知”,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犯有罪行,却由于徇私情而不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