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公布,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同时,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按国家现行规定,不同的优抚对象享受不同的优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