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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

2012年10月31日 11:32
条例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0月22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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