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12月11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审理2名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
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均分别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征收排污费等工作。两被告人在对辖区内所属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简称鸿泉厂)进行日常监管时,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生产,并在没有建设相应排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排放入厂区内溶洞竖井处。由于溶洞竖井与龙江河相通,因而高浓度含镉废水流入龙江河中。在龙江河镉污染事规,也未能严格按照金城江区环保局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鸿泉厂从2011年4月起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件发生后,鸿泉厂被认定是本次事件责任污染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