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4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4日公布。这个司法解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对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