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无论媒体、公众还是法律界,质疑警方滥用职权的声音都已颇为响亮。
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损害商品、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同属诽谤类犯罪。其主要区别仅在于,“诽谤罪”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损害商品、商业信誉罪”的受害方则可能是企业或特定商品。
此类罪名的犯罪构成则基本相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而非“过失”;客观行为必须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