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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记者因新闻报道构成该罪应符合哪些标准?从过往法院判决中或可一窥究竟。
作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新增罪名,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声誉罪在实践中的触犯主体,往往是与被害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媒体从业人员触犯该罪的情况并不常见。最早进入公共视野的一个案件,是2002年的《南京晨报》钱广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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