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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废除和修改注册资本类罪名

2013年12月02日 13:30 来源于 财新网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名都应废止,通过严格落实相关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方式来调整相关行为。“抽逃出资罪”也应改为“抽逃公司资产罪”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国务院常委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调整政府与市场职能关系的背景下,《刑法》关于注册资本类犯罪的规定已落后于社会发展,应予修改或废除。

  11月30日,在“中国资本刑法:定位与重构”高峰研讨会上,多位来自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提出上述建议。

  所谓的注册资本类犯罪,涉及现行《刑法》规定的三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即人们常说的“两虚一逃”。这些罪名本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在实践中却常成为公司股东之间互相攻讦的工具。尤其在个别地方政府的介入下,成为打击企业主的手段,即“经济问题,刑事解决”。此前,不少学者已为废除“两虚”、修改“一逃”呼吁多年。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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