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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事故30天后失踪者按死亡统计

2013年12月03日 12:31
安监总局11月20日发文明确,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死亡人员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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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其11月20日印发的文件,明确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死亡人员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下为全文: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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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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