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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公布

2014年02月27日 10:28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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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印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新网全文转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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