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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上限提至10万元

2014年04月09日 16:27 来源于 财新网
此前以6万元年为门槛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执行两年;此次减税时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底
小微企业配图。 高育文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周天)从2014年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10万元。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4月8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至2016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的企业,还需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方面的要求。对工业企业,要求从业人数低于100人、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对其他企业,要求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000万。

责任编辑:林韵诗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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