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