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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5月4日,食药总局公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过程应有书面记录。
《规定》共八章61条,其中明确,食药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四种事项。包括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等投诉、举报的;上级或下级机关交办或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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