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10月27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据新华网10月27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