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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亟待改革

2014年12月08日 07:45 来源于 财新网
排非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效力有限甚至递减,专家呼吁扩大排除对象外延,细化程序

  【财新网】(记者 欧阳艳琴)非法取得的证据须予排除,司法机关不得采纳,作为定案依据,这被称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确立。继而,《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由此得以界定,但之后规则被采用,成功排除非法证据且因此裁定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案例,少之又少。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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